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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家发文,预包装食品标签又要改了~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市场、保障食品安全、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为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避免行政和司法资源的低效投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及深圳标准研究院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进行修订。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1月正式启动。2017年2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2017年4月,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

(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二)根据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实施情况,对标准实践中意见较为集中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有关内容增补到标准文本中。

(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的需求,调整标准相关内容。

(五)考虑国际层面对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进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六)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相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优化、合并,使标准表述更明确。

(七)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

(一)术语和定义

1.增加属性名称定义。将 GB 7718-2011 中 4.1.2.1“反

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等有关内容提炼为食品的“属性名称”,用于规范食品名称的基本要求。该定义中将有关特征细化为“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定义同时也参考了 Codex Stan 1-1985 中“The name shall indicate the true nature of the food and normally be specific and not generic”相关表述,与国际同类要求相一致。

2.删除了生产日期定义中的部分内容。修改后的生产日期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GB 7718-2011 实施过程中发现,原“生产日期”定义中关于包装或灌装日期的内容只能部分反映食品生产中界定生产日期的情况,无法包含全部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歧义。

3.删除主要展示版面定义。修订后的标准不再使用主要展示版面作为判定版面相关要求的基础,故删除了这一定义。

(二)基本要求

1.调整了同时使用外文或繁体字的要求。在食品标签上同时标示中、外文或中文繁体字的情况可能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国内生产但同时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预包装食品;2)进口预包装食品。结合 GB7718-2011 实施经验,将有关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规定单独形成条款。

2.调整了强制标示内容的字高最小值和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增加了一些强制标示的内容,会占用更多的标签版面,如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增加了新的标示要求等。结合 GB7718-2011 实施经验,工作组在实际调研和测算基础上,综合考虑标签识读便宜性、排版美观等实际情况,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2.0 mm。

3.合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相关条款。具体调整见本编制说明第四章“现行 GB7718 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三)标示内容

1.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示内容的规定。

根据进出口食品监管部门的意见,为便于进口食品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企业执行 本标准,结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的内容,修订中增加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包括标示内容的规定。

2.修改了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定。

重新整理了对食品名称要求的表述。在属性名称定义的基础上,结合 GB7718-2011实施经验,在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名称与属性名称的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食品分类(类别)名称作为属性名称时的要求,将可能引起误解的情况充分细化到标准条款中。

3.修改了配料表中的若干规定。

(1)明确配料递减顺序的依据为“以质量计”。

(2)将现行 GB7718-2011 问答中有关复合配料的标示内容纳入正文,明确“当复合配料中的全部或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时,也可将相关配料合并计算后,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3)结合 GB7718-2011 实施经验,为更好地实现消费者知情权,修改了食品添加剂标示方式。要求在标签面积不足40cm2情况下,方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INS 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4)将现行 GB7718-2011 问答中有关可食用包装物的内容纳入标准正文。

(5)修改“表 1 几种配料的归类表示方式”部分内容。

1)因食用植物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用植物油的标示做出了具体规定,故删除植物油的标示方式,仅保留非油脂产品中植物油的标示方式。

2)增加了有关发酵用微生物的标示方式,生产过程中添加的起发酵工艺作用的微生物(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3)增加了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 2%的非单一成分的果汁、蔬菜汁、果蔬汁的标示方式,可归类标示为“果汁”、“蔬菜汁”、“果蔬汁”、“浓缩果汁”、“浓缩蔬菜汁”、“浓缩果蔬汁”。

4)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展及现行标准问答等有关文件的表述方式,对食用香精、香料的标示方式增加了“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等名称。

4.修改了配料定量标示的部分内容。

(1)关于强调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结合 GB7718-2011实施经验,为避免对消费者的误导,最大限度的规范通过语言、图形、符号等对部分产品配料特性的强调,修改后的标准要求强调添加或含有配料时均需要标示含量,并说明了定量标示的具体方式。包括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说明的形式,标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列举了一些不属于配料强调的情况,包括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等警示用语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仅在食用方法等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2)关于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的情况。为规范食品名称,避免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规范食品生产行为,标准中明确了食品名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同时排除了一些食品名称不需要进行定量标示的情况,包括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或已规定添加量、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以及仅用于说明产品感官特征的配料或成分。

(3)关于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不添加某种配料的情况。为避免食品标签上使用相关词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导,标准修订中增加了关于“无”、“不含”等词汇的规定,要求使用这些词语时,相应配料或成分应为“0”。明确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和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同时明确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不得针对所有配料或成分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汇的要求。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调整了净含量和规格相关表述。

为适应食品生产企业实际需求,在净含量和规格条款中增加了动物或植物来源的各种肠衣的标示方式,明确其应以长度“米”表示。

6.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原产地标示的要求。

在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中增加了进口预包装食品关于“原产地”标示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产地”和“原产地”的区别与联系。

7. 调整了日期标示的相关要求。

(1)考虑到部分进口食品需要通过加贴或补印的方式增加标示生产日期,且国内生产的食品在不违反标签真实、准确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标示错误的生产日期进行补救,删除了加贴、补印生产日期的有关内容。

(2)因 GB 7718-2011 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很多不易界定“篡改”行为的案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删除了“篡改”及有关的内容,允许食品生产者在不违反真实、准确原则前提下对日期标示进行改正。

8.明确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情形。

结合实际情况和 GB7718-2011 实施经验,要求委托加工时,受委托加工方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同时将进口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要求纳入标准正文。

9.调整了致敏物质标示的要求。

(1)将生产加工中直接使用致敏物质配料时的标示要求由推荐条款转变为强制条款。但如使用相关配料的非蛋白质部分,可免于标示。

(2)当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致敏物质时,如共用生产车间、共用生产线且无法彻底清除时,可自愿进行提示性标示。

10.增加关于特殊审批食品的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新增加的要求,在其他标示内容中增加了特殊食品的标示要求,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需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中需审批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1. 增加了关于食用人群标示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安全法》中对特殊食品的标签标识做出了单独规定,为规范普通食品对特定食用人群的声称、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在标签和说明书中进行与特定食用人群相关的标示。

a) 需特殊审批的食品;

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特定食用人群的食品;

c) 经充分科学依据证明能够满足不同人群特殊营养需求的食品。

12.豁免相关标示内容的情况。

豁免单一配料制成的预包装食品配料表,豁免标示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或去除的配料。因本次修订中增加了致敏物质等强制性标示内容,同时《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修订中可能增加的标示要求会增加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的所需面积,考虑标签排版的可操作性和可读性,将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表面积豁免值增加至 20cm2。

13.关于推荐标示内容的修订。

对于推荐性的标示内容,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及既往标准实施经验,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本次修订中修改了部分内容,包括:

(1)进口预包装食品原标签中涉及适宜人群食用量、食用方法等的信息,宜有相应的中文内容。中文内容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将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由 GB7718-2011的强制性标示内容改为推荐性标示内容,允许使用数字性等级划分之外的词语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同时规定进口食品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的,可使用符合原产国(地区)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等级/分级声称。

14.合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相关条款。

具体调整见本编制说明第四章“现行 GB7718 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四)修改的附录

1.增加资料性附录 C,给出配料定量标示形式示例。

2.合并附录 B 中日期标示形式。

3.增加资料性附录 E 致敏物质在食品标签中的标示形式。

(五)其他修改

调整了标准章节的编号顺序。

四、现行 GB7718 与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五、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一)《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版)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五)《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八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九)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食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

(十)欧盟食品标签法规(Regulation (EU) No 1169/2011 )

(十一)澳新《食品标准法典》(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Standards Code)

(十二)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公平包装和标签法》(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十三)加拿大《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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